行政會完成討論《電信法》法律草案將交立會審議 倡設網絡與服務兩種牌照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電信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服務匯流為現今電信業服務的發展趨勢,透過將現有各自獨立的固定電話網絡、流動電話網絡、電視傳送網絡與互聯網整合為一體化的融合網絡,從而更好地推動電信業的發展。為打造更具彈性的業界經營環境與創新發展空間,促進競爭及服務多元化,讓廣大使用者可享有更多元、更高品質的電信服務,支持數字經濟發展,提升區域競爭力,助力本澳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特區政府制定《電信法》法案,建立一套完整且具前瞻性的法律制度。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法案訂定在本澳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以及提供電信服務的法律制度,但不包括由專有法規規範的地面及聲音廣播業務、衛星電視廣播業務,以及為特定目的而建立的專用電信。

 二、法案建議設立兩種牌照,分別為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牌照(下稱「網絡牌照」)和提供電信服務牌照(下稱「服務牌照」)。

 1)網絡牌照持有人有權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並可提供與經營其網絡相關的固定或流動電信服務,尤其是批發本地電信服務及對外電信服務,以及公共電信網絡資源的租賃服務,牌照有效期最長為十五年。

 2)服務牌照持有人則有權向使用者提供固定或流動電信服務,尤其是語音服務、數據服務、視像傳輸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數據中心服務,以及增值服務,亦可提供代理其他地區的電信服務,牌照有效期最長為八年。

 三、未來電信服務得以單獨或服務組合形式提供,並簡化服務價格的通知流程,以便電信公司能更快速回應市場變化。

 四、在保障市場競爭方面,法案建議採用事前事後結合的監管模式,對在特定市場被宣告具顯著市場力量的電信公司施加適當的特定監管義務,透過訂定競爭規則促進市場平衡。

 五、法案建議採用技術中立原則,有助新型服務迅速進入市場,提供更多元化的電信服務選擇。同時,亦關注對使用者權利的保障,除確保電信服務質素外,更規定服務提供者須履行提供資訊、訂立合同、發出帳單等義務。

 六、為確保市民可以在本澳任何地方和以合理的價格取得能滿足基本需求的電信服務,法案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可根據評估機制指定服務提供者負責提供普遍服務,其範圍尤其包括基本語音服務及緊急電話服務、固定電話的目錄及查號服務、公共電話亭服務,以及互聯網接入服務。

 七、考慮到電信業發展及市場開放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性,法案建議調整罰款金額,且建議引入加重處罰措施,促使違法者盡快終止違法行為,避免在罰款執行期間持續相關的違法狀況。

 八、法案就現行有效的牌照、許可、批給合同及特許合同訂定過渡安排,並規定申請發出新牌照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