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管理機構提修法守護兒少 未成年性侵案廿歲前不計追訴期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二十八日電】過往不少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揭發案件,卻因逾刑事追訴期間,無法問責加害人。考量性侵害犯罪的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身心尚未成熟等,「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等,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依現行法規,二00六年以前所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為二十年,引發關注。近年來「監察院」、「立法委員」與民團接連呼籲廢除未成年性侵案的追訴期,直至成年起算,並為此聲請「釋憲」。
「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法務部門擬具的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以及配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據了解,法務部門認為,追訴權時效制度目的除考量法秩序的安定性外,同時也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訴追義務,但是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
法務部門在立法說明指出,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份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的救助,等到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因此修法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對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立法,予以明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