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三十四/二零二三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客運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序〉》及《修改第二十一/二零一九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進一步優化輕型出租汽車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序,法規簡化程序,減少形式要求,合理劃分審核投標者資格文件階段及標書階段,以提升開標會議的效率及接納更多標書,從而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法規因應實際需要延長標書有效期,以及規定獲判給實體自接獲判給通知後須追加擔保,以確保其履行義務。此外,在判給失效的情況下,判給實體可依法按評分排序判給予緊接的且標書仍在有效期內的投標者。
修改〈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考慮到現行法例已就發動機及驅動系統作規範,為簡化和避免重複規範,法規刪除相關規定。
二、由於依法獲批准進口且符合現行法例規定可用作的士的車輛,其驅動系統的性能均可應對本澳的道路環境,法規刪除的士須配備容積等於或大於一千五百立方厘米汽缸的要求。
三、原有關於的士行李廂尺寸的規定未能配合實際需求,限制了業界選擇可用作的士的車款,故放寬對行李廂大小的要求,規定行李廂至少可容納兩個各自長闊高總和為一百五十八厘米的旅行箱。
四、的士屬高行駛量車輛,損耗程度相對較高,考慮到公共交通安全問題,法規明確使用滿五年之的士如被替代,其註冊須被取銷,但使用少於五年之的士可將車輛註冊更改為私人用途。
五、為鼓勵業界更換車輛以提升服務質量,法規簡化更換的士的要求,無需限於「在檢驗中最終不獲通過」的要求,只需交通事務局許可便可申請更換舊車。◇